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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2民初1995号

张楠与陆冬梅、浙江康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8-05-16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张楠,陆冬梅,浙江康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城北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2民初1995号

原告:张楠,男,198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

被告:陆冬梅,女,197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被告:浙江康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绍兴路416号。

法定代表人:吴莉丽。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城北支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万家星城10幢(商)1号2层、3号2层、5号1-2层、7号2层、9号2层.

负责人:谢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楠诉被告陆冬梅、浙江康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城北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履行赔付义务,原告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应减半收取25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方亚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金雪丹·?PAGE?2?··?PAGE?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