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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刑更2215号

杨长健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8-07-28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刑更2215号罪犯杨长健,现在浙江省十里坪监狱服刑。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4日作出(2015)温乐刑初字第5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长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十里坪监狱于2016年4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杨长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长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杨长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杨长健准予减刑三个月(刑期自2015年1月9日起至2016年6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根土

代理

审判员  郑 星

代理

审判员  王其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勤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