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82民初408号
原告:李某,
被告:郝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孟春权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宁玲玲 更多数据:
李某与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82民初408号
原告:李某,
被告:郝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孟春权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宁玲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