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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82民初408号

李某与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郝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82民初408号

原告:李某,

被告:郝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孟春权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宁玲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