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申第1287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庞锦霞,女,197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委托代理人:亓成杰、聂计谋,均为广东国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爱娟,女,196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再审申请人庞锦霞因与被申请人王爱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中法民一终字第2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庞锦霞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指令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丁海湖
代理
审判员 田 飞
代理
审判员 潘晓璇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伍家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