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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民申第1287号

庞锦霞与王爱娟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7-03-30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庞锦霞,王爱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申第1287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庞锦霞,女,197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委托代理人:亓成杰、聂计谋,均为广东国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爱娟,女,196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再审申请人庞锦霞因与被申请人王爱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中法民一终字第2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庞锦霞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指令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丁海湖

代理

审判员  田 飞

代理

审判员  潘晓璇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伍家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