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7执258号申请执行人武汉诚维华青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工人村苏家湾。法定代表人宋红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曦,湖北卓创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佘运兵,湖北卓创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武汉市智畅五金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九峰乡王家店三星村。法定代表人邹佩兰,该公司执行董事。关于武汉诚维华青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智畅五金结构制造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作出的(2015)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1111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武汉诚维华青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和法律的规定,被执行人武汉市智畅五金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向武汉诚维华青钢结构有限公司支付房屋租金及违约金23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6年3月28日起以230,000元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2、承担案件受理费1,482元,执行费3,372元。现查明,截止2016年5月17日,被执行人应承担的逾期利息为5,558.33元。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市智畅五金结构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40,412.33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武辉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廖福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