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7民初822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法定代表人胡晓东,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叶兴华,男,汉族,1972年7月31日出生,住夏津县。系该行农户部客户经理。
被告:张春兴,男,汉族,1958年12月10日出生,农民,住夏津县。
被告:张春岩,男,汉族,1960年5月17日出生,农民,住夏津县。
被告:张春于,男,汉族,1965年10月29日出生,农民,住夏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与被告张春兴、张春岩、张春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负担。
审判员 霍启昌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