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116执恢11号

董某与刘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董某,刘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6执恢11号申请执行人董某。被执行人刘忠。申请执行人董某与被执行人刘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3)鄂黄陂民一初字第002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董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48800元,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忠已支付48800元,申请执行人董某申请结案,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鄂黄陂民一初字第002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员  何新建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余常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