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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4民初2032号

龚项拓与张修山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龚项拓,张修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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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2032号原告龚项拓,男,197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被告张修山,男,196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房立和,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龚项拓诉被告张修山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的纠纷另案申请强制执行为由,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项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0元,已减半收取3875元,由原告龚项拓负担。

审判员  任��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