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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30民初86号

焦某某诉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焦某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30民初86号原告焦某某,女,生于1988年6月19日,汉族,农民。被告刘某,男,生于1986年5月22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焦某某于2016年5月17日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焦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杨 钊

人民陪审员 任 熙

人民陪审员 张高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党林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