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30民初86号原告焦某某,女,生于1988年6月19日,汉族,农民。被告刘某,男,生于1986年5月22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焦某某于2016年5月17日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焦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杨 钊
人民陪审员 任 熙
人民陪审员 张高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党林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