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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商初字第1240-2号

山东环冠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志诚化工有限公司、平原宏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环冠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志诚化工有限公司,平原宏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1240-2号

原告:山东环冠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振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山东志诚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素志,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平原宏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扬,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山东环冠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志诚化工有限公司、平原宏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200万元的财产。本院作出(2015)平商初字第1240-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山东志诚化工有限公司、平原宏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万元冻结或查封相同价值的物品。

原告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解封申请,申请解除对原告担保房产及被告200万元财产的查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1、解除对被告山东志诚化工有限公司、平原宏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万元或相同价值物品的查封。2、将原告担保财产蒋振旺的房产予以解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杜圣才二O-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立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