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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9民初166号

俞凯中与郭金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俞凯中,郭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9民初166号原告俞凯中。被告郭金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俞凯中与被告郭金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俞凯中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原告俞凯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凯中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65元,由原告俞凯中负担。

审判员  张瑞福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袁 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