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9民初166号原告俞凯中。被告郭金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俞凯中与被告郭金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俞凯中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原告俞凯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凯中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65元,由原告俞凯中负担。
审判员 张瑞福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袁 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