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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民初3842号

杭州禾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虞分公司与陆益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杭州禾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虞分公司,陆益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3842号

原告:杭州禾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虞分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永和镇青峰村锦绣四明别墅园区会所。代表人:叶裕丰,职务不详。

委托代理人:冯伟,浙江左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干银菲,浙江左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陆益定。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禾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虞分公司诉被告陆益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禾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虞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4元,减半收取277元,由原告杭州禾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虞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邝亚辉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代

书记员 童阳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