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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2财保341号

张坤保全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6-07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坤,管恩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2财保341号申请人张坤,男,汉族,1988年3月生,郯城县人。被申请人管恩军,男,汉族,1988年4月生,郯城人。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作出的(2016)鲁1322财保341号的保全裁定,现因被申请人提供保险单并缴纳保证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管恩军驾驶的鲁QV57**号小型轿车的扣押。

审判长  佟晓赋

审判员  颜丙娜

审判员  杜建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