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3民初530号原告大连和信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金东路252号。法定代表人龟山喜一,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丽丽,天津景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孟保弟,天津景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天津鼎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京津公路郎元村东侧工业区内。法定代表人陈祥,总经理。被告陈学义。被告金婉贞。被告陈祥。
原告大连和信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鼎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方公司”)、陈学义、金婉贞、陈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唐丽丽到庭参加诉讼,四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大连和信涂料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1月14日至2013年7月31日期间,被告陈学义从原告处购买涂料。2013年10月21日,陈学义确认欠原告货款713181.5元,双方签订了对账单,对账单中加盖了鼎方公司印章。此后鼎方公司给付原告50万元,现鼎方公司、陈学义尚欠原告货款213181.5元。被告陈学义与金婉贞系夫妻关系,二人之子陈祥系鼎方公司的股东,因鼎方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家庭财产混同,故金婉贞、陈祥应对鼎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请求依法判令四
被告:1、给付原告货款213181.50元;2、支付原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以213181.50元为基数,自2013年10月2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四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14日至2013年7月31日期间,被告陈学义从原告处购买涂料。合同履行过程中,由金婉贞、陈学义、李士威、刘全顺等人签收了货物。2013年10月21日,原告与陈学义签订对账单,确认截止2013年7月31日,尚欠原告货款713181.5元,该对账单加盖鼎方公司印章,经办人处由陈学义签名。此后鼎方公司付款50万元,现尚欠原告货款213181.5元。另查,陈祥、金婉贞二人均为鼎方公司股东。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原告提交的《送货单》、《对账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陈学义、鼎方公司均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根据原告提交的《对账单》明确记载客户为鼎方公司,经办人为陈学义。签署对账单后,由鼎方公司向原告付款,故本院认定,陈学义与原告订立的口头买卖合同应为履行职务行为,代表了鼎方公司的意思表示,本案合同相对方应为原告与鼎方公司。据此原告要求鼎方公司给付货款213181.5元,本院依法支持。关于原告要求鼎方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一节。
本院认为,双方对此虽未作约定,但鼎方公司的逾期付款行为导致原告遭受利息损失,属客观事实。原告的该项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支持。关于原告要求陈学义、金婉贞、陈祥承担付款义务一节。
本院认为,如上所述,陈学义并非涉案买卖合同一方主体,金婉贞、陈祥虽为鼎方公司的股东,但原告未提交证实证实本案存在在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的事实。故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天津鼎方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大连和信涂料有限公司货款213181.5元;二、被告天津鼎方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逾期付款损失(以213181.50元为基数,自2013年10月2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908元及公告费(凭票据),由被告鼎方科技公司担负(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杨玉惠
代理
审判员 刘剑腾
人民陪审员 吴 畏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迎辉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