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5民终516号

嵇鸿雁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丁荣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嵇鸿雁,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丁荣军,马鞍山市中大出租汽车旅游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民终5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嵇鸿雁,男,196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委托代理人:尚明,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代表人:吴俊民,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玉春,该公司员工。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丁荣军,男,197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鞍山市中大出租汽车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法定代表人:姚硕,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嵇鸿雁、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因双方及被上诉人丁荣军、马鞍山市中大出租汽车旅游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15)花民一初字第023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嵇鸿雁、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均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嵇鸿雁、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嵇鸿雁、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嵇鸿雁负担50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负担5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汪和平

审 判 员  方 芳

代理

审判员  张茂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陶 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