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2民初244号原告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郝庄信用社,住所地临城县郝庄镇郝庄村。负责人杨胜国,该社主任。被告陈国亮,农民。被告陈国杰,农民。被告李立朝,农民。
原告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郝庄信用社与被告陈国亮、陈国杰、李立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郝庄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郝庄信用社负担。
审 判 长 张雷雪
审 判 员 张丽芳
人民陪审员 王楠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孙雅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