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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2民初244号

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郝庄信用社与陈国亮、陈国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郝庄信用社,陈国亮,陈国杰,李立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2民初244号原告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郝庄信用社,住所地临城县郝庄镇郝庄村。负责人杨胜国,该社主任。被告陈国亮,农民。被告陈国杰,农民。被告李立朝,农民。

原告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郝庄信用社与被告陈国亮、陈国杰、李立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郝庄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郝庄信用社负担。

审 判 长  张雷雪

审 判 员  张丽芳

人民陪审员  王楠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孙雅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