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鲁08**执364号
申请人:冯波,男,汉族,1980年出生,住汶上县。
被执行人:刘辉,男,汉族,1983年出生,住汶上县。
被执行人:贾计兰,男,汉族,1986年出生,住汶上县。冯波诉刘辉、贾计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崔波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冯波诉被执行人刘辉、贾计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昌玺
审判员 徐念华
审判员 林宪义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宣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