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7执220号申请人李永武。被执行人刘记刚。本院依据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5)富裕商初字第33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5)富裕商初字第3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海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包云龙
李永武与刘记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7执220号申请人李永武。被执行人刘记刚。本院依据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5)富裕商初字第33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5)富裕商初字第3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海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包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