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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3执10号之三

苑小胜与周满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苑小胜,周满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3执1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苑小胜。被执行人周满圈。申请执行人苑小胜与被执行人周满圈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周满圈西城信用社存款6400.5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杨 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新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