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2执3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繁昌县华宝架业有限公司,住繁昌县。
法定代表人:汪贤保。
被执行人: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赖振元。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繁民一初字第0152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2016年4月30日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全灿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彭 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