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222执3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繁昌县华宝架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繁昌县华宝架业有限公司,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2执3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繁昌县华宝架业有限公司,住繁昌县。

法定代表人:汪贤保。

被执行人: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赖振元。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繁民一初字第0152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2016年4月30日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全灿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彭 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