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91民初85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行,驻潍坊高新区东风东街4899号金融广场5号楼。负责人路滔,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名扬,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伟伟。被告孟凡宗。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行与被告郭伟伟、孟凡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郭伟伟、孟凡宗银行存款人民币168891.99元或者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郭伟伟、孟凡宗银行存款人民币168891.99元或者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段玉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梁同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