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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30民初288号

(2016)陕0830民初288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6-03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某,清涧县华阳鸿基置地有限责任公司,湖南鹏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30民初288号原告张某某,男,197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延安市子长县杨家园则镇马家沟村。被告杨某某,男,1962年9月7日出生,汉族,原湖南鹏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被告清涧县华阳鸿基置地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住所地:清涧县华顿铂宫五楼。

法定代表人:刘俊,男,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湖南鹏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澧县安福镇安福路社区居委会安福西路358号四楼。注册号430724000013209。

法定代表人:方耀国,该公司总经理。二被告公司共同

委托代理人:皮丕军,男,1981年8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723198108177019。。本院在审理张某某诉杨某某、清涧县华阳鸿基置地有限责任公司、湖南鹏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5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贺 淼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白秀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