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2923号之三原告李英民,男,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原告李俊民,男,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郑延林,男,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宋晓民,女,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原告李英民、李俊民诉郑延林、宋晓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受理后,原告李英民、李俊民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财产,案外人王爱平自愿提供其名下位于的房产(房产证号为:聊房权证开字第号)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李英民、李俊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担保物即案外人王爱平名下位于的房产(房产证号为:聊房权证开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 锐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侯林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