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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02民初55号

湖北东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周巧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6-02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北东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周巧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02民初55号原告湖北东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周巧燕。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东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巧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东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其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湖北东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湖北东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湖北东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翩

人民陪审员  杜惠英

人民陪审员  傅靖宏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盼撤诉笔录时间:2016年5月17日上午9时30分地点:本院509办公室

审判员李翩

书记员刘盼当事人:原告湖北东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世贵审:陈述你的身份情况。原代:原告湖北东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黄石市黄石港区顺佳四季花城15-73-77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为57371027-x。法定代理表人何晓东。委托代理人孙世贵,该公司员工。审:今天你来法院有何事?原代:我来是为了(2016)鄂0202民初55号民事案件,即原告湖北东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巧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现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审:经本院审查,原告湖北东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口头裁定准许原告湖北东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不再另行制作书面民事裁定书,你听清楚了没有?有什么意见?原代:听清楚了,没有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