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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03民初178号

牛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牛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03民初178号原告牛某某,男,1983年10月28日生,汉族。被告李某某,女,1982年2月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牛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小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孙天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