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2民初1805号原告陈某,农民。被告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肖爱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小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