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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高法刑申字第373号

钟文福、吕国兴因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申诉再审决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 审 决 定 书(2015)粤高法刑申字第373号原审被告人钟文福、吕国兴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犯罪一案,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3日作出(2012)韶刑一终字第92号刑事裁定,维持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3日作出(2012)韶浈法刑初字第123号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分别判处钟文福、吕国兴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的刑事判决。上述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审被告人钟文福不服,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申诉被驳回后,原审被告人钟文福委托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文华代理其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本院依法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和裁定,改判其无罪。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和裁定适用法律存在错误,申诉人的申诉理由符合依法应当重新审判的规定情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