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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22执71号

员海霞与杨尚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员海霞,杨尚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422执71号申请执行人员海霞,女,汉族,农民。住会宁县。被执行人杨尚聪,男,汉族,农民。住会宁县。申请执行人员海霞与被执行人杨尚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会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会民二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尚聪给付执行款1220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利息14011.1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740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17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尚聪因长期下落不明,其既无固定收入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员海霞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法院已穷尽了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员海霞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会宁县人民法院(2016)甘0422执7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廷瑞

审判员  王作军

审判员  周红梅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梁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