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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城法执字第3708-2号

尹海波与李杰星,米思敏其他民事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尹海波,李杰星,米思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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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城法执字第3708-2号

申请执行人:尹海波,男,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

委托代理人:叶俊宇,广东名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丽丽,广东名典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李杰星,男,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

被执行人:米思敏,女,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申请执行人尹海波与被执行人李杰星、米思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清城法民四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书所确定:被执行人李杰星、米思敏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尹海波清偿欠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0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付至欠款还清之日止)。被执行人李杰星、米思敏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尹海波支付律师费89000元。本案受理费26192元,保全费5000元,合共31192元,由被执行人李杰星、米思敏负担。因被执行人李杰星、米思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尹海波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房管、车管、国土及相关金融机构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李杰星、米思敏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米思敏有位于清远市新城连江西路二号丽清花园丽雅苑C梯101号房屋;被执行人李杰星有位于清远市广清大道丽虹袜业南侧2-3楼,横荷百加大街109号101、102、201、203、303、401、403、501、503、601号房屋,横荷百加官都巷二号101、201、202、301、302、401、402、501、502、601、602、701、702号房屋,横荷百加瓦窑二街46号101、201、301、401、501、601号房屋,横荷街道办事处百加集镇大街110号首层01-06号房屋;被执行人李杰星有位于清远市清城区横荷街办百加集���阳光大道北侧、清远市横荷百加集镇瓦窑新村19号、清远市清城区横荷百加集镇官都街三块土地的使用权。其中李杰星名下位于清远市广清大道丽虹袜业南侧2-3楼房屋已经抵押给连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横荷百加大街109号101、102号房屋已抵押给第三人钟月强;横荷百加大街109号203、201、401、303、503、403、501、601已抵押给第三人黎建新,上述房屋均已被本院另案查封。被执行人李杰星、米思敏其余房产、土地已被清新区人民法院查封,本院为轮候查封。在执行听证中,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李杰星、米思敏的财产均已被另案查封,现正在处理。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清城法执字第370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曾伟光

审判员  温敏杰

审判员  钟展强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黎俊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