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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2执936号

936周通申请执行金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通,金树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2执936号申请执行人周通,男,1972年10月4日出生,蒙古族,住所地巴林左旗。被执行人金树军,地址巴林左旗。申请执行人周通与被执行人金树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5日作出的(2016)内0422民初9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金树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通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金树军偿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款2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金树军在碧流台信用社惠农一卡通账户21000元。账号为622976055050158834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国文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栗晓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