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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6民初1419号

张助军与梅跃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助军,梅跃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1419号

原告:张助军。

委托代理人:曹海江、孙金鑫,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梅跃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助军与被告梅跃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助军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梅跃平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助军撤回对被告梅跃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助军负担。

审 判 员  齐 琦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代

书记员  张晓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