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1419号
原告:张助军。
委托代理人:曹海江、孙金鑫,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梅跃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助军与被告梅跃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助军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梅跃平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助军撤回对被告梅跃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助军负担。
审 判 员 齐 琦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代
书记员 张晓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