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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3执518号

席慧霞与赵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6-03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席慧霞,赵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3执518号申请执行人席慧霞,女,汉族,1975年2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赵昆,男,汉族,1967年12月27日出生。关于申请执行人席慧霞与被执行人赵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253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昆银行存款13333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俊勇

审 判 员  毛 建

代理

审判员  李 魁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何银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