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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8执58号

樊玉梅与代会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樊玉梅,代会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8执58号申请执行人樊玉梅,女。委托代理人王三牛,男。被执行人代会年,男。申请执行人樊玉梅与被执行人代会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咸中民终字第005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樊玉梅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代会年赔偿樊玉梅医疗等费用10000.00元,剩余执行款项13967.37元,因被执行人代会年无履行能力,本院于2015年6月5日裁定终结(2015)长武执字第00113号案的执行。申请人樊玉梅又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代会年赔偿医疗费等费用13967.37元,本院于2016年2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代会年赔偿樊玉梅医疗等费用2000.00元后,被执行人代会年以再无履行能力为由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经本院调查,双方家庭十分困难。符合陕高法(2007)149号文件《关于对执行案件特困申请人实行救助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决定救助申请执行人樊玉梅人民币8000元,下余执行款项3967.37元樊玉梅自愿放弃。上述款项共计10000元已全部兑付申请执行人樊玉梅。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咸中民终字第005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曹庚科

审判员  任秀丽

审判员  刘孝利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范俊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