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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执4006号

莫展雄、叶伯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莫展雄,叶伯坚,徐倩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4006号申请执行人莫展雄,男,汉族,1980年11月28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被执行人叶伯坚,男,汉族,1976年11月28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徐倩平,女,汉族,1979年10月30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佛三法民一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徐倩平、叶伯坚的银行存款、收入1141637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洁莹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林展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