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5177号原告施某。被告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施某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施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施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朱麒达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晓瑜 来自:
施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5177号原告施某。被告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施某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施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施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朱麒达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晓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