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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民初5177号

施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施某,何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5177号原告施某。被告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施某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施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施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朱麒达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晓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