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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民终1773号

青岛新联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李连银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青岛新联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李连银,董庆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终17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新联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法定代表人冯明虎,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新玲,山东万航(阳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立新,山东万航(阳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连银,男,197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被上诉人董庆昌,男,197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上诉人青岛新联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连银、被上诉人董庆昌及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2015)平民初字第10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新联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其与被上诉人李连银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青岛新联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青岛新联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974元,减半收取987元,由上诉人青岛新联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李丽

代理

审判员  宋文华

代理

审判员  潘 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邢春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