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鲁执恢字第61号
申请执行人:刘锐,男,蒙古族,职工。
被执行人:赤峰市中财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晋军,系经理。申请执行人刘锐与赤峰市中财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转让合同纠纷一案,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阿鲁民初字第62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变更登记手续,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出被执行人的下落。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住处,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勾 民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阿拉木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