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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5执266号

申请执行人承德盛林物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隆化县金鑫铁选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6-02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承德盛林物贸有限公司,隆化县金鑫铁选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5执266号申请执行人承德盛林物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法定代表人冯松存,经理。被执行人隆化县金鑫铁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隆化县。法定代表人肖辉成,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承德盛林物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隆化县金鑫铁选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隆民初字第30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承德盛林物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隆化县金鑫铁选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给付1.30625万元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6年5月17日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隆民初字第304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海伦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于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