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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4民初1843号

李思达与许志刚、王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思达,许志刚,王玉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4民初1843号原告李思达,男,198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许志刚,男,1976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王玉珍,女,194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思达与被告许志刚、王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思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25元减半收取91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潘卫东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