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4民初1843号原告李思达,男,198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许志刚,男,1976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王玉珍,女,194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思达与被告许志刚、王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思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25元减半收取91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潘卫东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