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7民初956号原告邱绪胜,
被告:邱红兵,本院在审理原告邱绪胜与被告邱红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已履行完毕,原告邱绪胜于开庭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邱绪胜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邱绪胜负担。
审判员 林 莉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胡行勇 来自
邱绪胜与邱红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7民初956号原告邱绪胜,
被告:邱红兵,本院在审理原告邱绪胜与被告邱红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已履行完毕,原告邱绪胜于开庭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邱绪胜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邱绪胜负担。
审判员 林 莉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胡行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