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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7民初956号

邱绪胜与邱红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邱绪胜,邱红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7民初956号原告邱绪胜,

被告:邱红兵,本院在审理原告邱绪胜与被告邱红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已履行完毕,原告邱绪胜于开庭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邱绪胜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邱绪胜负担。

审判员 林 莉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胡行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