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21民初457号原告王某某,女,1987年5月29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被告吴某某,男,1988年7月11日出生,达斡尔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吴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以被告吴某某去外地为由,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高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曲娜附:本裁定依据之相关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