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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30执453号

叶国军与刘凤武尉洪亮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叶国军,刘凤武,尉洪亮

裁判文书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30执453号

申请执行人:叶国军,男,住敖汉旗。

被执行人:刘凤武,男,住敖汉旗。

被执行人:尉洪亮,男,住敖汉旗。本院在执行叶国军与刘凤武、尉洪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叶国军依据(2015)敖民初字第112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经查,现刘凤武、尉洪亮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汉丞

审判员  韩承志

审判员  肖海洋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