敖汉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30执453号
申请执行人:叶国军,男,住敖汉旗。
被执行人:刘凤武,男,住敖汉旗。
被执行人:尉洪亮,男,住敖汉旗。本院在执行叶国军与刘凤武、尉洪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叶国军依据(2015)敖民初字第112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经查,现刘凤武、尉洪亮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汉丞
审判员 韩承志
审判员 肖海洋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