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931民初256号申请人保德县社会救助管理站。住所地,山西省保德县府前大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岳永在,该站站长。委托代理人赵培清,保德县司法局工作人员。申请人保德县社会救助管理站要求撤销冀建兵对冀舒婵的监护人资格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冀建兵来保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请求办理其妻子因交通事故死亡一案,冀建兵将其女儿丢在保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大队民警陪护两日后,于2015年3月20日将冀建兵的女儿送到保德县社会救助管理站,并由保德县社会救助管理站进行托养,可是直到现在冀建兵仍不履行监护义务。综上事实,为了维护冀建兵女儿的合法权益,因此特向你院起诉,请求撤销冀建兵为其女儿监护人资格,并由保德县社会救助管理站担任冀建兵女儿的监护人”。经查,被申请人冀建兵,男,1975年10月19日生,汉族,山西省××县人,现住本村,身份证号:×××,其妻崔翠子,两人有一子一女,儿子冀永杰,已上户,女儿冀舒婵,现年8岁,未上户。2015年3月中旬一天,冀建兵因其妻由于交通事故死亡一案久侦不破,将女儿冀舒婵丢弃在保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院内,同年3月20日保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将冀舒婵送到保德县社会救助管理站临时照料至今。保德县社会救助管理站因非冀舒婵的监护人,照料其生活、上学存在困难,与冀建兵沟通无果,于2016年4月11日诉至本院,请求撤销冀建兵对冀舒婵的监护人资格,由其担任。同年5月13日,本院询问冀建兵,冀建兵表示现阶段自己无力抚养冀舒婵,愿意由保德县社会救助管理站担任冀舒婵的监护人。同年5月16日,保德县民政局表示其愿意担任冀舒婵的监护人,由下属事业单位保德县社会救助管理站对冀舒婵实施具体监护事宜。
本院认为,冀建兵因其妻由于交通事故死亡一案久侦不破,将女儿冀舒婵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经保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与保德县社会救助管理站多次劝说仍无果,拒不履行监护职责达六个月以上,经保德县社会救助管理站申请,应撤销其对冀舒婵的监护人资格。综合本案情况,出于最有利于冀舒婵生活、上学之目的,指定保德县民政局担任其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申请人冀建兵对冀舒婵的监护人资格。
二、指定保德县民政局担任冀舒婵的监护人。案件受理费300元,全额退还申请人保德县社会救助管理站。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高崇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陈雨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