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商初字第3745号
原告:金华市鑫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解放西路233号。
法定代表人:陈大法,总经理。
被告:林育旺。
被告:毛雪花。
被告:蒋晓明。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伟清、陈XX,浙江金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市龙娇子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解放东路260号莲花大厦902室。
法定代表人:毛雪花,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鑫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林育旺、毛雪花、蒋晓明、金华市龙娇子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鑫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19元(已依法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金华市鑫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小玲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施 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