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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商初字第3745号

金华市鑫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林育旺、毛雪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金华市鑫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林育旺,毛雪花,蒋晓明,金华市龙娇子服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商初字第3745号

原告:金华市鑫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解放西路233号。

法定代表人:陈大法,总经理。

被告:林育旺。

被告:毛雪花。

被告:蒋晓明。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伟清、陈XX,浙江金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市龙娇子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解放东路260号莲花大厦902室。

法定代表人:毛雪花,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鑫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林育旺、毛雪花、蒋晓明、金华市龙娇子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鑫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19元(已依法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金华市鑫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小玲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施 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