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8执77号申请执行人任尚,男,1968年12月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喀喇沁旗牛家营子镇烧锅营子村五组。被执行人李志军,男,1959年4月2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喀喇沁旗牛家营子镇烧锅营子村四组。任尚申请执行李志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喀喇沁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喀民初字第10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志军于2016年1月份病故,且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又无继承人承担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喀喇沁旗人民法院(2015)喀民初字第102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荣富
审判员 祁建国
审判员 鲍文静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姜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