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11民初375号原告高某某,女,1969年11月10日生,满族,现住锦州市太和区。被告李某某,男,1964年4月14日生,汉族,现住锦州市太和区。
原告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磊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袁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