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7执292号申请人苗云国,男,195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志君,男,196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本院依据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3)富裕商初字第185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凭样品买卖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3)富裕商初字第18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海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包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