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裕民二初字第882号

河北真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明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8-05-30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北真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明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裕民二初字第882号原告河北真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裕泰路天山水榭花都13号商铺。法定代表人李腾龙,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明敏,女,1985年3月25日出生,住石家庄市裕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真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明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真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北真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北真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新英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景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