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通执字第289-1号

云礼军与游建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8-01-05
所属地区
通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云礼军,游建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289-1号申请执行人云礼军,男,1972年7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厉庄乡云庄村**号。被执行人游建设,男,1968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通许县大岗李乡大岗游村***号。本院执行云礼军申请执行游建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游建设位于通许县行政路西段南侧俪景湾小区1-1-1101,面积107.11平方米,房产证号为201401594的一套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学庆

审判员  席志军

审判员  赵 丹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曹永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