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91民初895号
原告:惠州大亚湾花XX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澳头石化大道中367号
法定代表人:潘军。
委托代理人:戴秋生,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文晴,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胡忠忠,男,汉族,出生年月:1983年4月3日,住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大亚湾花XX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忠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大亚湾花XX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5.5元,由原告惠州大亚湾花XX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受理费1691元,应退回845.5元。
审判长 邹 伟
审判长 邹伟如
审判员 曾日华
审判员 徐 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与原件核对无误
书记员 陈丹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