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1391民初895号

惠州大亚湾花XX实业有限公司与胡忠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惠州大亚湾花XX实业有限公司,胡忠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91民初895号

原告:惠州大亚湾花XX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澳头石化大道中367号

法定代表人:潘军。

委托代理人:戴秋生,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文晴,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胡忠忠,男,汉族,出生年月:1983年4月3日,住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大亚湾花XX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忠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大亚湾花XX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5.5元,由原告惠州大亚湾花XX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受理费1691元,应退回845.5元。

审判长 邹 伟

审判长 邹伟如

审判员 曾日华

审判员 徐 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与原件核对无误

书记员 陈丹曼